3月17日0時07分許,交警姜堰大隊羅塘中隊接到市民報警,稱其兒子上一天晚上21時55分駕駛一輛電動滑板車在殷唐路與前進路路口北側(cè)被撞,造成胳膊骨折。交警調(diào)取周邊監(jiān)控后還原了事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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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08:40 上傳
原來,真正的事故地點是在體育路上,且事故原因是行駛過程中電動滑板車失控倒地的單方事故,而非被他人所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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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6 08:40 上傳
交警認定 :學生駕駛電動滑板車違規(guī)上路摔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近年,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等產(chǎn)品,有輪子和操作桿,甚至還有座椅,備受年輕人的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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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只是“進階版”的體育娛樂休閑玩具,存在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且不具備路權(quán),不得上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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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這就意味著,既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屬于非機動車、不具有交通工具性質(zhì)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只能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橫道等道路以外的應用場景使用。
此外,此類工具在設計上存在缺陷,使用不當?shù)脑掞L險極大。
1.產(chǎn)品屬性和適用場景不明確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既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屬于非機動車;既不屬于兒童玩具,也不屬于運動器械,其產(chǎn)品屬性和適用場景缺乏相應的規(guī)范。這就導致很多家長及上班族將這類產(chǎn)品誤以為是兒童玩具或可以用于便捷通勤的交通工具,忽視其中存在的風險。
2.安全性和穩(wěn)定性低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完全依賴于駕駛者重心的移動來實現(xiàn)加速、減速和轉(zhuǎn)向,如果速度過快,使用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很難平穩(wěn)掌控,極易因失去重心而受傷。
3.上路存在極大交通安全隱患作為載人移動器具,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存在沒有駕駛資質(zhì)要求、沒有方向盤、沒有手動剎車、行駛時速高、剎車距離普遍過大等安全隱患,使用其在道路上滑行,不僅增加了使用者自身的安全風險,也給其他交通參與者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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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一定要以案為鑒不要滑電動滑板車或平衡車上路特別是未成年人他人教訓就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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