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躲避別人的車輛 導致自己出事故 兩車并沒有接觸 該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 沒碰到也需要賠償嗎? 日前 在靖江萬都五金城附近 就發(fā)生了一起這樣的事故 一起來看看最終交警是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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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9 08:46 上傳
事故還原 事發(fā)當天,靖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稱,在七圩港西路萬都五金城西門路段,一輛汽車與一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民警經過現(xiàn)場勘察并查看路口監(jiān)控視頻后,還原了事故經過。當天早上7:48,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七圩港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七圩港西路出新洲路北側約200米處時,遇汪某駕駛汽車從萬都五金城西門由東向北右轉彎。孫某避讓不及,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因當天雨天路滑,電動自行車摔倒滑行時,碰到了汪某汽車前部。事故導致孫某受傷。
交警認定 事后,交警認定,汪某駕駛汽車轉彎時未仔細觀察路況,車輛占據(jù)半幅非機動車道,妨礙了直行電動自行車的正常通行;當天雨天路滑,電動自行車車主孫某遇緊急情況操作不當。兩車雖未發(fā)生直接碰撞,但雙方車主負事故同等責任。 車輛之間沒有發(fā)生直接碰撞 也可能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這是為什么呢? ▼▼▼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碰撞”不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候,當事人雙方沒有發(fā)生物理碰撞的一種交通事故形態(tài),為“無接觸式交通事故”。
無接觸不等于無責任。當事人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font>
最后提醒:駕駛機動車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要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特別是在進出小區(qū)、地下車庫、十字路口和無“斑馬線”的道路通行時,應充分盡到注意義務,防止意外。車輛行駛途中務必遵紀守法,文明行車,珍愛生命,減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類事故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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