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公布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
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泰州醫(yī)藥高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nóng)民和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guī)〔2023〕12號)規(guī)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則,修訂了泰州市各市(區(qū))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本標準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區(qū))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fā)〔2020〕93號)同時廢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
和青苗等補償標準
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單位:元
640.png (23.52 KB, 下載次數(shù): 28)
下載附件
2024-1-3 18:24 上傳
640 (1).png (14.04 KB, 下載次數(shù): 26)
下載附件
2024-1-3 18:24 上傳
640 (2).png (14 KB, 下載次數(shù): 28)
下載附件
2024-1-3 18:24 上傳
二、各市(區(qū))青苗等補償標準
640 (3).png (8.49 KB, 下載次數(shù): 21)
下載附件
2024-1-3 18:24 上傳
|